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中国渔政亮剑2023”执法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渔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2023年,各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围绕长江十年禁渔、海洋伏季休渔、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渔业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扎实开展“中国渔政亮剑2023”系列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各类涉渔违法行为,有力维护了渔业生产秩序,为渔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据统计,全年累计出动执法人员332万人次,查处违法案件6.6万件,移送司法处理案件3571件,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1.8万艘、“绝户网”83.7万张(顶),收缴电鱼器具5021台(套)。为进一步提升渔政执法水平,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指引作用,现从各地2023年查处或办结的案件中,选取8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告。

 

  一、浙江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查处“冀某渔03899”等20艘渔船违反禁渔期规定非法捕捞、收购违禁渔获物案—跨海区跨部门协同联动打击“踩线抢跑”生产

 

  (一)基本案情

 

  2023年9月,根据农业农村部统一部署,浙江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调集浙江、福建、江苏、上海等地渔政执法力量,开展海上联合执法行动,查获“冀某渔03899”、“闽某渔01080”等20艘渔船(含3艘渔运船)在本海域尚未开渔时提前出海或越线进入尚未开渔海域从事非法捕捞、收购违禁渔获物等活动,涉案人员共计216人,涉案渔获物达200余吨。

 

  (二)处理结果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经侦查认定,上述20艘渔船的违法行为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野生动物解释”)第九条规定的入刑标准,涉嫌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已将案件移送海警机构、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典型意义

 

  我国对黄渤海、东海、南海三大海区制定了针对性的伏季休渔制度。在各海区先后开渔的中间时期,已开渔渔船越线进入未开渔海区非法捕捞、未开渔渔船提前出海的情况屡屡发生,必须采取有力行动予以打击遏制。本案在前期收集证据、分析研判的基础上,由农业农村部统一部署,抽调骨干力量组成专案组,公安、海警、渔政执法力量共同发力,通过技术手段多方收集相关证据,陆海联动多点发力,有效提高办案实效。该案涉及数个省份的多艘渔船,涉及面广、涉案人员多、渔获物数量大,为今后强化部门间信息联通、执法联动、案件联办,提升跨区域案件查办效果积累了宝贵经验。

 

  二、湖北省武汉市农业农村局查处李某等3人违反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案—宽严相济治理长江非法捕捞活动

 

  (一)基本案情

 

  2023年3月,武汉市农业农村局开展视频巡查时,发现李某等3人在长江流域武汉段天兴洲洲头水域使用禁用渔具钩刺耙刺(锚鱼)进行捕捞。武汉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公安机关立即前往事发水域,现场抓获3名违法行为人,查获钩刺耙刺及白鲢、花鲢、鲤鱼等渔获物共计约47.6千克。

 

  (二)处理结果

 

  当事人在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符合“野生动物解释”第三条规定的入刑标准,构成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安机关依法对3人予以刑事拘留。武汉市农业农村局对涉案渔获物进行先行处置,将其捐赠给武汉市硚口区社会福利院。2023年6月,武汉市农业农村局对3人合计处以2.85万元罚款,并没收涉案禁用渔具和渔获物。7月,3人自愿缴纳增殖放流款人民币1万元用于生态修复。检察机关结合其自愿接受行政处罚、积极开展生态修复等情节,决定对其不予起诉。

 

  (三)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运用信息技术及时发现案件线索,会同公安机关立即开展执法,成功实现人赃并获,充分彰显“技防+人防”以及部门协作联动的威力。二是在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当事人积极修复生态环境后,检察机关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实现了行政执法活动和刑事司法活动的有效衔接,同时也贯彻了宽严有度、过罚相当的办案原则。三是渔业渔政主管部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农业农村部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将涉案渔获物捐赠福利机构,在符合涉案财物处置规定的前提下,既防止浪费,也对社会公益事业有所助益。

 

  三、重庆市忠县农业农村委员会查处杨某非法垂钓、销售钓获物案—长江垂钓禁止多竿多钩和钓获物交易

 

  (一)基本案情

 

  2023年3月,忠县农业农村委员会根据公安机关移送线索,查明杨某在忠县所辖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使用含5枚钓尖的复钩钓具(俗称“爆炸钩”)进行垂钓,并通过网络4次销售钓获物,违法所得850元。

 

  (二)处理结果

 

  当事人使用重庆市明文禁用的钓具从事垂钓并非法交易钓获物,虽尚未构成刑事犯罪,但违反了《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三条规定。忠县农业农村委员会据此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钓具及违法所得、罚款2975元的处罚决定,并对渔获物的购买者进行了普法教育。

 

  (三)典型意义

 

  国家和相关地方对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从事垂钓的区域、时间、钓具、钓饵及钓获物利用进行严格规范,严格禁止一人多杆、多线多钩、钓获物买卖等违规行为。本案中渔政、公安密切合作,从网络交易线索入手,通过调取作案视频、聊天截图、交易记录等证据,查清了当事人违法事实,并依法予以处罚,对社会公众起到了警示作用。同时,本案也是对涉网络非法渔业活动进行执法的突破探索,对于创新线索收集渠道、提升全链条监管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农业农村局查处麦某某等35人违反禁渔期规定非法捕捞、销售水产品案—综合运用“刑民行”法律手段惩治电鱼行为

 

  (一)基本案情

 

  根据群众曝光,2023年5月,梧州市农业农村局与公安机关在前期通过科技手段固定证据的基础上,开展联合执法,在西江“两广”交界水域抓获在珠江禁渔期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并开展非法渔获物收购、运输、销售活动的5个违法犯罪团伙,现场查扣船舶20艘、电鱼设备24套,涉案渔获物272千克。

 

  (二)处理结果

 

  本案当事人在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捕捞,并收购、贩卖非法捕捞的水产品,符合“野生动物解释”第三条规定的入刑标准,构成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35名涉案人员中,25人已被刑事拘留,其中22人已被批准逮捕。同时,抖客网,梧州市农业农村局出具24份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报告,检察机关将据此向当事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另有2名违法行为人未构成犯罪,梧州市农业农村局依照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等规定,对其处以罚款合计21050元。

 

  (三)典型意义

 

原标题:【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中国渔政亮剑2023”执法典型案例的通知
内容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渔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2023年,各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围绕长江十年禁渔、海洋伏季休渔、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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